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龍柱原名賴鶴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 月2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龍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龍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 月20日第一審判決,嗣於同年2 月13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