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安可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安可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4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爰自民國100 年8 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認本案固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應已無勾串共犯之虞,且業經本院解除禁見,惟上開其他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