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峻銘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 被告
- 包智勛
- 被告
- 選定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
- 被告
- 戴子堯
- 選任辯護人
- 劉楷律師
林明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241 號、100年度偵字第3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峻銘、包智勛及戴子堯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峻銘、包智勛及戴子堯3 人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等所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強盜擄人勒贖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被告楊峻銘另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另被告楊峻銘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無繼續禁止之必要,已於101 年1 月16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楊峻銘3 人所犯強盜擄人勒贖結合罪,為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涉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相較於一般輕罪,處罰甚為嚴厲,且其等所涉犯3 罪,一罪一罰下,所涉罪嫌甚重,依一般社會通念,逃亡之蓋然率甚高,有逃亡之虞,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3 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10 1年3 月20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