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為丕王育珍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峻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被告
包智勛
被告
選定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
被告
戴子堯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林明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241 號、100年度偵字第3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峻銘、包智勛及戴子堯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峻銘、包智勛及戴子堯3 人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等所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強盜擄人勒贖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被告楊峻銘另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另被告楊峻銘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無繼續禁止之必要,已於101 年1 月16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楊峻銘3 人所犯強盜擄人勒贖結合罪,為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涉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相較於一般輕罪,處罰甚為嚴厲,且其等所涉犯3 罪,一罪一罰下,所涉罪嫌甚重,依一般社會通念,逃亡之蓋然率甚高,有逃亡之虞,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3 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10 1年3 月20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