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蘇銀英
- 原告
- 呂漢民
- 原告
- 呂漢翔
- 原告
- 呂曉玲
- 被告
- 黃玉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審交易字第34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345 號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審交易字第345 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