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8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8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世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71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世温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世温所犯係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2 款之竊盜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規定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二、楊世温於民國99年3 月8 日後之某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路附近「麥當勞」路邊,因原向友人陳央得所借之車牌號碼GKH-833 號重型機車(該車為黃國崇所有,出借給陳央得使用)故障,見路旁停放黃佳文所有車牌號碼AWZ-855 號重型機車(引擎號碼為SD25AF-112128 號,前於99年3 月8 日凌晨某時,在台北市信義區○○○路○段243 號1 樓前遭年籍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士竊取)鑰匙未取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將上開車牌號碼GKH-833 號重型機車之車牌調換至原車牌號碼為AWZ-855 號、引擎號碼為SD25AF-112128號之重型機車上而竊取該車,得手後供己作為代步之用。嗣於99年5 月2 日下午6 時51分許,楊世温騎乘該引擎號碼為SD25AF-112128 號之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同德六街口時,為警攔檢後查獲,而悉上情。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100年6月7日行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黃佳文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黃國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陳央得於偵訊中之證述。
㈢失竊機車車籍查詢資料、證人黃國崇所有機車車籍查詢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99年5 月2 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領據各1 份、失竊重機車(引擎號碼為SD25AF-112128 號)後掛GKH-833 車牌號碼及使用該機車鑰匙之現場照片共2 張。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其竊盜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馮浩庭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法 官 許曉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