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2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筱晴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840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又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文
陳筱晴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筱晴係曾文宏之女友,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曾文宏與他人行竊而得之贓物,竟仍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容任曾文宏將所竊得之贓物,放置於渠桃園縣平鎮市高雙里高山下98之1 號住處內。嗣為警於99年8 月19日晚間7 時4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180 號前逮捕曾文宏,並於陳筱晴上址住處起出曾文宏作案用工具及部分贓物,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筱晴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曾文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
(三)證人即被害人林志鑫、鍾文毅、張春勝、劉麗華、馮敏惠、周坤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許富松、王興情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曾恩琦、鄭榮捷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現場蒐證照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行為人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竊取物品 │被害人 │ ├─┼──────┼────┼──────┼────────┼────┤ │1 │曾文宏、真實│99年8 月│桃園縣中壢市│車號3431-VJ 號自│林志鑫 │ │ │姓名年籍不詳│6日凌晨0│五光三街75號│用小客車(含汽車│ │ │ │綽號「小文」│時許 │旁 │音響、駕駛座椅、│ │ │ │之成年男子 │ │ │方向盤、千斤頂)│ │ │ │ │ │ │(車牌兩片已丟棄│ │ │ │ │ │ │) │ │ ├─┼──────┼────┼──────┼────────┼────┤ │2 │曾文宏與某真│99年8 月│桃園縣平鎮市│車號2156-VU 號自│鍾文毅 │ │ │實姓名年籍不│6 日上午│工業南路旁 │用小客車(車牌遭│ │ │ │詳綽號「小羅│11時許 │ │「小羅」變造為 │ │ │ │」之成年男子│ │ │2150-VU) │ │ ├─┼──────┼────┼──────┼────────┼────┤ │3 │曾文宏 │99年8 月│桃園縣平鎮市│車號8G-6289 號車│張春勝 │ │ │ │19日凌晨│新光路3 段 │牌2 面 │ │ │ │ │0 時許 │273 巷2 號旁│ │ │ ├─┼──────┼────┼──────┼────────┼────┤ │4 │曾文宏 │99年5 月│桃園縣楊梅市│電器開關2只 │劉麗華 │ │ │ │間 │高榮里7 鄰12│ │ │ │ │ │ │號 │ │ │ ├─┼──────┼────┼──────┼────────┼────┤ │5 │曾文宏與某真│99年8 月│桃園縣平鎮市│電箱1 個、空氣壓│馮敏惠 │ │ │實姓名年籍不│19 日 凌│東勢里快速路│縮機2 臺、電線約│ │ │ │詳綽號「小羅│晨1 時許│1 段166 號工│160 公尺(電線及│ │ │ │」之成年男子│ │地內 │空氣壓縮機1 臺已│ │ │ │ │ │ │變賣) │ │ ├─┼──────┼────┼──────┼────────┼────┤ │6 │曾文宏與某真│99年5 月│桃園縣中壢市○○○○○路燈線約│桃園縣中│ │ │實姓名年籍不│12 日 凌│過嶺里福恩路│50公尺 │壢市公所│ │ │詳綽號「小羅│晨1 時許│376 之1電 桿│ │路燈管理│ │ │」之成年男子│ │至377 號電桿│ │所 │ │ │ │ │間 │ │ │ ├─┼──────┼────┼──────┼────────┼────┤ │7 │曾文宏與某真│99年6 月│桃園縣平鎮市│電纜線約69公尺 │臺灣電力│ │ │實姓名年籍不│6 日凌晨│庫房南路1 之│ │公司 │ │ │詳綽號「小羅│0 時許 │1 號 │ │ │ │ │」之成年男子│ │ │ │ │ ├─┼──────┼────┼──────┼────────┼────┤ │8 │曾文宏與某真│99年6 月│桃園縣平鎮市│電纜線約146 公尺│臺灣電力│ │ │實姓名年籍不│10日凌晨│雙榮路279 巷│ │公司 │ │ │詳綽號「小羅│1 時許 │29號 │ │ │ │ │」之成年男子│ │ │ │ │ ├─┼──────┼────┼──────┼────────┼────┤ │9 │曾文宏 │99年7 月│桃園縣中壢市│電箱2 個 │周坤良 │ │ │ │間某日上│內厝里3 鄰內│ │ │ │ │ │午11 時 │厝子28 號 工│ │ │ │ │ │許 │廠內 │ │ │ ├─┼──────┼────┼──────┼────────┼────┤ │10│曾文宏與某真│99年7 月│桃園縣中壢市│電纜線約32公尺 │臺灣電力│ │ │實姓名年籍不│28 日 凌│內厝里11鄰內│ │公司 │ │ │詳綽號「小羅│晨1 時許│厝子172 之9 │ │ │ │ │」之成年男子│ │號(電線桿號│ │ │ │ │ │ │碼:井厝分線│ │ │ │ │ │ │50-12) │ │ │ ├─┼──────┼────┼──────┼────────┼────┤ │11│曾文宏與某真│99年8 月│桃園縣中壢市│電纜線約53公尺 │臺灣電力│ │ │實姓名年籍不│5日 凌晨│五興路旁產業│ │公司 │ │ │詳綽號「小羅│1 時許 │道路旁(電線│ │ │ │ │」之成年男子│ │桿號碼:中大│ │ │ │ │ │ │分線28之10低│ │ │ │ │ │ │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