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67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2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筱晴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840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又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文

陳筱晴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筱晴係曾文宏之女友,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曾文宏與他人行竊而得之贓物,竟仍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容任曾文宏將所竊得之贓物,放置於渠桃園縣平鎮市高雙里高山下98之1 號住處內。嗣為警於99年8 月19日晚間7 時4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180 號前逮捕曾文宏,並於陳筱晴上址住處起出曾文宏作案用工具及部分贓物,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筱晴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曾文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

(三)證人即被害人林志鑫、鍾文毅、張春勝、劉麗華、馮敏惠、周坤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許富松、王興情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曾恩琦、鄭榮捷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現場蒐證照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行為人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竊取物品        │被害人  │
 ├─┼──────┼────┼──────┼────────┼────┤
 │1 │曾文宏、真實│99年8 月│桃園縣中壢市│車號3431-VJ 號自│林志鑫  │
 │  │姓名年籍不詳│6日凌晨0│五光三街75號│用小客車(含汽車│        │
 │  │綽號「小文」│時許    │旁          │音響、駕駛座椅、│        │
 │  │之成年男子  │        │            │方向盤、千斤頂)│        │
 │  │            │        │            │(車牌兩片已丟棄│        │
 │  │            │        │            │)              │        │
 ├─┼──────┼────┼──────┼────────┼────┤
 │2 │曾文宏與某真│99年8 月│桃園縣平鎮市│車號2156-VU 號自│鍾文毅  │
 │  │實姓名年籍不│6 日上午│工業南路旁  │用小客車(車牌遭│        │
 │  │詳綽號「小羅│11時許  │            │「小羅」變造為  │        │
 │  │」之成年男子│        │            │2150-VU)       │        │
 ├─┼──────┼────┼──────┼────────┼────┤
 │3 │曾文宏      │99年8 月│桃園縣平鎮市│車號8G-6289 號車│張春勝  │
 │  │            │19日凌晨│新光路3 段  │牌2 面          │        │
 │  │            │0 時許  │273 巷2 號旁│                │        │
 ├─┼──────┼────┼──────┼────────┼────┤
 │4 │曾文宏      │99年5 月│桃園縣楊梅市│電器開關2只     │劉麗華  │
 │  │            │間      │高榮里7 鄰12│                │        │
 │  │            │        │號          │                │        │
 ├─┼──────┼────┼──────┼────────┼────┤
 │5 │曾文宏與某真│99年8 月│桃園縣平鎮市│電箱1 個、空氣壓│馮敏惠  │
 │  │實姓名年籍不│19 日 凌│東勢里快速路│縮機2 臺、電線約│        │
 │  │詳綽號「小羅│晨1 時許│1 段166 號工│160 公尺(電線及│        │
 │  │」之成年男子│        │地內        │空氣壓縮機1 臺已│        │
 │  │            │        │            │變賣)          │        │
 ├─┼──────┼────┼──────┼────────┼────┤
 │6 │曾文宏與某真│99年5 月│桃園縣中壢市○○○○○路燈線約│桃園縣中│
 │  │實姓名年籍不│12 日 凌│過嶺里福恩路│50公尺          │壢市公所│
 │  │詳綽號「小羅│晨1 時許│376 之1電 桿│                │路燈管理│
 │  │」之成年男子│        │至377 號電桿│                │所      │
 │  │            │        │間          │                │        │
 ├─┼──────┼────┼──────┼────────┼────┤
 │7 │曾文宏與某真│99年6 月│桃園縣平鎮市│電纜線約69公尺  │臺灣電力│
 │  │實姓名年籍不│6 日凌晨│庫房南路1 之│                │公司    │
 │  │詳綽號「小羅│0 時許  │1 號        │                │        │
 │  │」之成年男子│        │            │                │        │
 ├─┼──────┼────┼──────┼────────┼────┤
 │8 │曾文宏與某真│99年6 月│桃園縣平鎮市│電纜線約146 公尺│臺灣電力│
 │  │實姓名年籍不│10日凌晨│雙榮路279 巷│                │公司    │
 │  │詳綽號「小羅│1 時許  │29號        │                │        │
 │  │」之成年男子│        │            │                │        │
 ├─┼──────┼────┼──────┼────────┼────┤
 │9 │曾文宏      │99年7 月│桃園縣中壢市│電箱2 個        │周坤良  │
 │  │            │間某日上│內厝里3 鄰內│                │        │
 │  │            │午11 時 │厝子28 號 工│                │        │
 │  │            │許      │廠內        │                │        │
 ├─┼──────┼────┼──────┼────────┼────┤
 │10│曾文宏與某真│99年7 月│桃園縣中壢市│電纜線約32公尺  │臺灣電力│
 │  │實姓名年籍不│28 日 凌│內厝里11鄰內│                │公司    │
 │  │詳綽號「小羅│晨1 時許│厝子172 之9 │                │        │
 │  │」之成年男子│        │號(電線桿號│                │        │
 │  │            │        │碼:井厝分線│                │        │
 │  │            │        │50-12)     │                │        │
 ├─┼──────┼────┼──────┼────────┼────┤
 │11│曾文宏與某真│99年8 月│桃園縣中壢市│電纜線約53公尺  │臺灣電力│
 │  │實姓名年籍不│5日 凌晨│五興路旁產業│                │公司    │
 │  │詳綽號「小羅│1 時許  │道路旁(電線│                │        │
 │  │」之成年男子│        │桿號碼:中大│                │        │
 │  │            │        │分線28之10低│                │        │
 │  │            │        │3)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6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