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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329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32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冠宏原名林哲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80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冠宏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冠宏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反覆、延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利用如附表所示借款人需款孔急之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高價計息之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借款契約書、面額為借款金額雙倍之本票及雙證件等件以為擔保,貸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民國99年4 月15日上午8 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332 之2 號2 樓查獲,並扣得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擔保品。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黃寬揚、吳碧玲、黃木杞、李勇霆、邱建華、邱琪傑、呂慶樟、彭晴、陳玉美、邱清驊、曾華春、簡明達、楊寶龍、蘇旻茂、鍾文興、程有村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指述明確,且有如附表所示之擔保品扣案為憑,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自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法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19 號判決要旨參照)。衡諸社會生活經驗中,重利犯罪之行為人為牟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經濟上利益,無不基於反覆持續放款而收取重利之一次決意,而持續貸與金錢與他人收取重利,以達成其犯罪之目的,故重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及社會常態觀之,應認具有反覆、繼續而為之特性。是被告基於重利之單一犯意,反覆貸與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收取重利,其主觀上顯係出於反覆實行之單一犯意而為多次重利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係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論以集合犯僅成立一罪,且因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並無接續犯適用,公訴意旨認係接續犯云云,容有未洽。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乘被害人急迫需錢之際,貸以高利,造成被害人痛苦,嚴重破壞金融秩序,所為殊無可取,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暨其犯罪手段、動機、目的、所獲取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各該借款人之證件及支票、本票、借款契約書等物,係借款人簽發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借款人嗣後清償借款本息,被告仍須將該等物品分別返還於各該借款人,自難認係被告所有之物或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 23 號判決參照),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 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人│   借款時間   │ 借款金額 │     計息方式     │      擔保品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借款地點   │          │                  │                  │
 ├──┼───┼───────┼─────┼─────────┼─────────┤
 │ 一 │黃寬揚│98年5 月6 日晚│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黃寬揚全民健保卡│
 │    │      │間10時許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面額100,000 元之│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  本票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黃│⒊借款契約書      │
 │    │      │山路與延平路交│          │寬揚本金45,000元。│                  │
 │    │      │岔口          │          │                  │                  │
 │    │      ├───────┼─────┼─────────┼─────────┤
 │    │      │98年5 月8 日下│150,000 元│以1 月為1 期,1 期│⒈黃寬揚地政士開業│
 │    │      │午1 時許      │          │利息45,000元。並於│  執照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面額150,000 元之│
 │    │      │桃園縣桃園市經│          │,實際上僅交付予黃│  支票            │
 │    │      │國路與莊敬路交│          │寬揚本金105,000 元│⒊面額300,000 元之│
 │    │      │岔口          │          │。                │  本票            │
 │    │      │              │          │                  │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5 月10日晚│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面額60,000元之本│
 │    │      │間10時許      │          │利息3,000 元。並於│  票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借款契約書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黃│                  │
 │    │      │山路與延平路交│          │寬揚本金27,000元。│                  │
 │    │      │岔口          │          │                  │                  │
 ├──┼───┼───────┼─────┼─────────┼─────────┤
 │ 二 │黃寬揚│98年5 月19日晚│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吳碧玲國民身分證│
 │    │      │間10時許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吳碧玲駕駛執照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00,000 元之│
 │    │      │桃園縣中壢市莊│          │,實際上僅交付予黃│  本票            │
 │    │      │敬路一段181 巷│          │寬揚本金45,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6 號前        │          │                  │                  │
 ├──┼───┼───────┼─────┼─────────┼─────────┤
 │ 三 │黃木杞│99年4 月3 日晚│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黃木杞國民身分證│
 │    │      │間10時許      │          │利息4,500 元。並於│⒉黃木杞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6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某│          │,實際上僅交付予黃│  票              │
 │    │      │處            │          │木杞本金25,5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四 │李勇霆│98年10月30日晚│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李勇霆台胞證    │
 │    │      │間11時許      │          │利息2,000 元。並於│⒉李勇霆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李勇霆護照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李│⒋面額40,000元之本│
 │    │      │山路與延平路交│          │勇霆本金18,000元。│  票              │
 │    │      │岔口          │          │                  │⒌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11月1 日晚│ 4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李勇霆台胞證    │
 │    │      │間11時許      │          │利息4,000 元。並於│⒉李勇霆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李勇霆護照      │
 │    │      │桃園縣桃園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李│⒋面額80,000元之本│
 │    │      │山路與延平路交│          │勇霆本金36,000元。│  票              │
 │    │      │岔口          │          │                  │⒌借款契約書      │
 │    │      ├───────┼─────┼─────────┼─────────┤
 │    │      │99年4 月5 日晚│ 1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李勇霆台胞證    │
 │    │      │間11時許      │          │利息1,500 元。並於│⒉李勇霆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李勇霆護照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李│⒋面額20,000元之本│
 │    │      │山路與延平路交│          │勇霆本金8,500元。 │  票              │
 │    │      │岔口          │          │                  │⒌借款契約書      │
 ├──┼───┼───────┼─────┼─────────┼─────────┤
 │ 五 │邱建華│98年4 月5 日  │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建華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邱建華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龍潭鄉某│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00,000 元之│
 │    │      │處            │          │,實際上僅交付予邱│  本票            │
 │    │      │              │          │建華本金45,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4 月20日  │123,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建華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12,300元。並於│⒉邱建華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龍潭鄉某│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23,000 元之│
 │    │      │處            │          │,實際上僅交付予邱│  渣打銀行支票(票│
 │    │      │              │          │建華本金110,700 元│  號:AA0000000 號│
 │    │      │              │          │。                │  )              │
 │    │      │              │          │                  │⒋面額246,000 元之│
 │    │      │              │          │                  │  本票            │
 │    │      │              │          │                  │⒌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5 月22日  │2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建華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25,000元。並於│⒉邱建華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龍潭鄉某│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250,00 0元之│
 │    │      │處            │          │,實際上僅交付予邱│  玉山銀行支票(票│
 │    │      │              │          │建華本金225,000 元│  號:AA0000000 號│
 │    │      │              │          │。                │  )              │
 │    │      │              │          │                  │⒋面額500,000 元之│
 │    │      │              │          │                  │  本票            │
 │    │      │              │          │                  │⒌借款契約書      │
 ├──┼───┼───────┼─────┼─────────┼─────────┤
 │ 六 │邱建華│98年5 月15日下│155,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琪傑駕駛執照  │
 │    │      │午2 、3 時許  │          │利息124,00元。    │⒉面額155,000 元之│
 │    │      ├───────┤          │                  │  支票(票號:AA97│
 │    │      │桃園縣龍潭鄉五│          │                  │  08197號)       │
 │    │      │福街友人土地仲│          │                  │⒊面額310,000 元之│
 │    │      │介公司內      │          │                  │  本票            │
 │    │      │              │          │                  │⒋借款契約書      │
 ├──┼───┼───────┼─────┼─────────┼─────────┤
 │ 七 │呂慶樟│98年間某日晚間│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呂慶樟國民身分證│
 │    │      │8 至9 時許    │          │利息3,000 元。並於│⒉呂慶樟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4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凱│          │,實際上僅交付予呂│  票              │
 │    │      │悅KTV 附近某處│          │慶樟本金17,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間某日晚間│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呂慶樟國民身分證│
 │    │      │8 至9 時許    │          │利息3,000 元。並於│⒉呂慶樟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4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凱│          │,實際上僅交付予呂│  票              │
 │    │      │悅KTV 附近某處│          │慶樟本金17,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9年4 月10日晚│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呂慶樟國民身分證│
 │    │      │間9時許       │          │利息4,500 元。並於│⒉呂慶樟駕駛執照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6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延│          │,實際上僅交付予呂│  票              │
 │    │      │平路與中山路交│          │慶樟本金25,5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岔口          │          │                  │                  │
 ├──┼───┼───────┼─────┼─────────┼─────────┤
 │ 八 │彭  晴│98年3 月初某日│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利息3,000 元。並於│⒉面額6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  票              │
 │    │      │正路與延平路附│          │,實際上僅交付予彭│⒊借款契約書      │
 │    │      │近停車場      │          │晴本金27,000 元。 │                  │
 │    │      ├───────┼─────┼─────────┼─────────┤
 │    │      │98年3 月24日  │20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彭晴護照        │
 │    │      ├───────┤          │利息10,000元。並於│⒉面額400,000 元之│
 │    │      │桃園縣楊梅市民│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  本票            │
 │    │      │豐路116 巷27號│          │,實際上僅交付予彭│⒊面額200,000 元之│
 │    │      │              │          │晴本金190,000 元。│  支票(票號:TC00│
 │    │      │              │          │                  │  51869 號)      │
 │    │      │              │          │                  │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3 月31日  │27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彭晴護照        │
 │    │      ├───────┤          │利息13,500元。並於│⒉彭晴臺灣居民來往│
 │    │      │桃園縣楊梅市民│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  大陸通行證      │
 │    │      │豐路116 巷27號│          │,實際上僅交付予彭│⒊面額270,000 元之│
 │    │      │              │          │晴本金256,500 元。│  支票(票號:TC00│
 │    │      │              │          │                  │  51871 號)      │
 │    │      │              │          │                  │⒋面額540,000 元之│
 │    │      │              │          │                  │  本票            │
 │    │      │              │          │                  │⒌借款契約書      │
 ├──┼───┼───────┼─────┼─────────┼─────────┤
 │ 九 │彭  晴│98年4 月13日中│10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陳玉美國民身分證│
 │    │      │午12時許      │          │利息10,000元。並於│⒉陳玉美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200,000 元之│
 │    │      │桃園縣楊梅市民│          │,實際上僅交付予彭│  本票            │
 │    │      │豐路116 巷27號│          │晴本金90,000元。  │⒋借款契約書      │
 ├──┼───┼───────┼─────┼─────────┼─────────┤
 │ 十 │邱清驊│98年5 月底某日│200,000 元│以10日為1 期,首期│⒈邱清驊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18,000元,之後│⒉邱清驊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中壢市延│          │1 期利息14,000元。│⒊面額400,000 元之│
 │    │      │平路中壢監理站│          │並於貸予時預扣首期│  本票            │
 │    │      │前            │          │利息,實際上僅交付│⒋借款契約書      │
 │    │      │              │          │予邱清驊本金182,00│                  │
 │    │      │              │          │0 元。            │                  │
 │    │      ├───────┼─────┼─────────┼─────────┤
 │    │      │98年9 月底某日│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清驊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邱清驊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中壢市民│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00,000 元之│
 │    │      │權路知名度牛排│          │,實際上僅交付予邱│  本票            │
 │    │      │館對面處      │          │清驊本金45,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12月27日  │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清驊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邱清驊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中壢市民│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00,000 元之│
 │    │      │權路知名度牛排│          │,實際上僅交付予邱│  本票            │
 │    │      │館對面處      │          │清驊本金45,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十一│曾華春│98年3 月21日  │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曾華春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曾華春護照      │
 │    │      │桃園縣龍潭鄉五│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00,000 元之│
 │    │      │福街72號      │          │,實際上僅交付予曾│  本票            │
 │    │      │              │          │華春本金45,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4 月17日  │136,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面額136,000 元之│
 │    │      ├───────┤          │利息9,520 元。並於│  支票            │
 │    │      │桃園縣龍潭鄉五│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面額272,000 元之│
 │    │      │福街72號      │          │,實際上僅交付予曾│  本票            │
 │    │      │              │          │華春本金126,480 元│⒊借款契約書      │
 │    │      │              │          │。                │                  │
 │    │      ├───────┼─────┼─────────┼─────────┤
 │    │      │98年5 月11日  │2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面額250,000 元之│
 │    │      ├───────┤          │利息17,500元。並於│  支票            │
 │    │      │桃園縣龍潭鄉五│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面額500,000 元之│
 │    │      │福街72號      │          │,實際上僅交付予曾│  本票            │
 │    │      │              │          │華春本金232,500 元│⒊借款契約書      │
 │    │      │              │          │。                │                  │
 │    │      ├───────┼─────┼─────────┼─────────┤
 │    │      │98年5 月26日  │245,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面額245,000 元之│
 │    │      ├───────┤          │利息17,150元。並於│  支票            │
 │    │      │桃園縣龍潭鄉五│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面額490,000 元之│
 │    │      │福街72號      │          │,實際上僅交付予曾│  本票            │
 │    │      │              │          │華春本金227,850 元│⒊借款契約書      │
 │    │      │              │          │。                │                  │
 ├──┼───┼───────┼─────┼─────────┼─────────┤
 │十二│簡明達│98年3 月3 日  │ 30,000 元│以1 月為1 期,1 期│⒈簡明達護照      │
 │    │      ├───────┤          │利息3,000 元。並於│⒉面額6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莒│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  票              │
 │    │      │光公園        │          │,實際上僅交付予簡│⒊借款契約書      │
 │    │      │              │          │明達本金27,000元。│                  │
 │    │      ├───────┼─────┼─────────┼─────────┤
 │    │      │98年4 月13日  │ 20,000 元│以1 月為1 期,1 期│⒈面額40,000元之本│
 │    │      ├───────┤          │利息2,000 元。並於│  票              │
 │    │      │桃園縣中壢市莒│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借款契約書      │
 │    │      │光公園        │          │,實際上僅交付予簡│                  │
 │    │      │              │          │明達本金18,000元。│                  │
 │    │      ├───────┼─────┼─────────┼─────────┤
 │    │      │98年12月13日晚│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合併│⒈面額40,000元之本│
 │    │      │間8 時許      │          │上開二次借款1 期利│  票              │
 │    │      ├───────┤          │息2,000 元。並於貸│⒉借款契約書      │
 │    │      │桃園縣中壢市建│          │予時預扣1 期利息,│                  │
 │    │      │國路玉山銀行前│          │實際上僅交付予簡明│                  │
 │    │      │              │          │達本金18,000元。  │                  │
 ├──┼───┼───────┼─────┼─────────┼─────────┤
 │十三│羅明誓│99年2 月22日  │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                  │
 │    │      ├───────┤          │利息4,000 元。    │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    │      │壢火車站附近某│          │                  │                  │
 │    │      │處            │          │                  │                  │
 │    │      ├───────┼─────┼─────────┼─────────┤
 │    │      │99年3 月間某日│ 1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                  │
 │    │      ├───────┤          │利息2,000 元。    │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    │      │壢火車站附近某│          │                  │                  │
 │    │      │處            │          │                  │                  │
 ├──┼───┼───────┼─────┼─────────┼─────────┤
 │十四│楊寶龍│99年3 月21日晚│ 4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楊寶龍國民身分證│
 │    │      │間7 時許      │          │利息4,000 元。並於│⒉楊寶龍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8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建│          │,實際上僅交付予楊│  票              │
 │    │      │國路22號      │          │寶龍本金36,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十五│蘇旻茂│99年4 月10日下│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蘇旻茂國民身分證│
 │    │      │午4 時許      │          │利息4,500 元。並於│⒉蘇旻茂駕駛執照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6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蘇│  票              │
 │    │      │平路與延平路交│          │旻茂本金25,5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岔口          │          │                  │                  │
 ├──┼───┼───────┼─────┼─────────┼─────────┤
 │十六│鍾文興│99年4 月10日晚│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鍾文興國民身分證│
 │    │      │間8 時許      │          │利息3,000 元。並於│⒉鍾文興駕駛執照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4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民│          │,實際上僅交付予鍾│  票              │
 │    │      │權路與元化路交│          │文興本金17,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岔口          │          │                  │                  │
 ├──┼───┼───────┼─────┼─────────┼─────────┤
 │十七│程有村│99年4 月12日晚│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程有村及黎品妏之│
 │    │      │間8 、9 時許  │          │利息3,000 元。並於│  國民身分證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黎品妏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中壢市元│          │,實際上僅交付予程│⒊程有村駕駛執照  │
 │    │      │化路與義民路交│          │有村本金27,000元。│⒋面額60,000元之本│
 │    │      │岔口          │          │                  │  票              │
 │    │      │              │          │                  │⒌借款契約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32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