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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78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坤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782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坤瑞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坤瑞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3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2年7 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76 號、第1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6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㈡於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 元;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200,000 元,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併科罰金400,000 元,張坤

瑞不服提起上訴後,再撤回上訴確定。上開㈠㈡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接續執行後,於95年10月2 日縮短刑期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再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在96年3 月31日出監,迄97年1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 100年7 月6 日下午1 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抽香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 年7 月6 日中午12時4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八德市○○街1 號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8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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