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3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稅國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8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稅國士原任職於桃園縣楊梅市○○路○ 段577 號之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林內公司)擔任網路管理之高級專員,詎於民國99年2 月28日離職後,又自99年7 月12日晚間9 時許起,迄99年7 月13日晚間11時9 分許止,利用裝設於桃園縣龍潭鄉○○路188 巷52之2 號住處之電腦,多次透過網際網路以林內公司網路管理者之帳號「ADMINISTARATOR」登入林內公司內部網站,無故刪除該公司電腦資料庫內之總帳傳票檔案、總帳科目檔案、銷售訂單明細等電磁紀錄,嗣經林內公司查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撤回告訴者,應為不起訴處分;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之刑法第36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5款、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等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內公司已於起訴前之100 年1 月19日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0頁)。嗣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0 年2 月11日將相關卷證送至本院產生訴訟繫屬,有本院100 年2 月11日第2667號收狀戳記在卷足按,起訴程序即有違誤。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