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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劉為丕謝枚霏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金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金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金倉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但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憑,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101 年2 月2 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於101年2 月10日裁定准予羈押。現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1 年度執未字第108 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自101 年3 月29日起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1 年6月28日乙節,有卷附押票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份可查,則被告現因另案發監執行,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案復已辯論終結,並於101 年4 月5 日宣判,是本院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 年4 月6 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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