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金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金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金倉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但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憑,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101 年2 月2 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於101年2 月10日裁定准予羈押。現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1 年度執未字第108 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自101 年3 月29日起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1 年6月28日乙節,有卷附押票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份可查,則被告現因另案發監執行,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案復已辯論終結,並於101 年4 月5 日宣判,是本院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 年4 月6 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