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彭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建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建和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確因上開案件自行出具現金5 千元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並經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27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後,遲未到案執行,現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5 千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