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9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彭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建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建和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確因上開案件自行出具現金5 千元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並經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27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後,遲未到案執行,現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5 千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