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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084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吳為平蘇琬能王秀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2084號

聲請人
曾邦賢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律師

      張百欣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邦賢雖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遭起訴,惟相關證人均已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具結證述,並調取相關證據完畢,而本案相關秘密證人均已於鈞院審理中交互詰問完畢,應無串供滅證之虞,又被告有正當工作,亦無逃亡之虞,是原羈押之原因俱已消滅,懇請鈞院讓被告交保並輔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方式,即足保全被告,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僅進行過一次交互詰問程序,將現有之秘密證人詰問完畢,尚有大量被告所聲請傳訊之友性證人待交互詰問,有事實足認有串證或滅證之虞,又被告於本案係涉有未向所任職機關報備即私自前往大陸地區與經通緝之涉嫌人私下碰面並有大量金錢往來之犯罪嫌疑,則難保於審理中不會循相同管道潛逃出境,而有逃亡之虞,則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佐以本院據以裁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綜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08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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