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玉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執字第10378 號、100 年執聲字第1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玉朗因附表所示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賴玉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23 犯罪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99年2 月23日晚間某時許」、「99年2 月24日上午8 時許」、「99年2 月24日下午1 時許」),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