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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69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6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蘇美昀
被告
鄭希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美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希儒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蘇美昀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依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且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台上字1055號駁回上訴確定,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聲請人於傳喚、拘提被告未獲後,即通緝被告之情,固有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桃園地檢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蘇美昀應於100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具保人蘇美昀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蘇美昀之身分證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各1 件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自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6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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