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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53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宗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5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希儒

具 保 人 蘇美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美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蘇美昀因被告鄭希儒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鄭希儒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人蘇美昀繳納現金5 萬元後,獲得釋放,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2月30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4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禠奪公權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禠奪公權1 年,經最高法院於100 年3 月10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惟被告已屢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並經通緝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0102321號)、對具保人及被告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5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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