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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曾家貽楊麗文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振亮
選任辯護人
羅美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振亮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被告黃振亮經本院法官訊問後,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認罪,並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可稽,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民國99年下半年在桃園縣各處活動販毒,偶有接洽毒品上游則跑至基隆、屏東等地,警方係根據監聽譯文發現被告仍有與被羈押後之蔡水火之妻吳貴玲聯絡,進而佈線於吳貴玲住處附近拘提被告到案,可認被告形蹤飄忽不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必要,而於100年4月8日實施羈押。

二、再查,被告再經本院法官訊問,本院除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外,亦認其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被告已於100 年6 月23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重刑在案,且亦為本院在判決中告發多項包括重罪在內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在案,足認其尤有逃亡之虞,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 年7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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