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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蔡榮澤林蕙芳吳宗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展宏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展宏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展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公訴,於100 年1 月14日繫屬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有其原於偵查階段之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自白復其他卷內證據為憑,嫌疑重大,查於偵查階段被告與人密傳簡訊以溝通案情,其後翻供內容顯與證人所述不一,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起訴,衡情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足以引起並強化逃亡及勾串動機,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原因與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同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復被告本案業於100 年3 月29日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罪嫌疑提升至有罪確信程度,將來可能所服刑期既重,當因此更加強化逃亡及勾串動機,更為確保日後之審判暨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是認被告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著自100 年4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吳宗航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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