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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蕭世昌王詩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德鈞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李茂禎律師
被告
邱昱齊(原名:邱震興)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 凱律師
被告
楊家威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266 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10265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