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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錢建榮游智棋吳元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安可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安可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4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爰自民國100 年8 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認本案固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應已無勾串共犯之虞,且業經本院解除禁見,惟上開其他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