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訴字第9號
100年度訴字第87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一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7日宣判之100 年度矚訴字第9 號、100 年度訴字第8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一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一君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6 月27日以100 年度矚訴字第9 號、100 年度訴字第87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1 年7 月11日送達被告之受雇人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1 年7 月21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於101 年7 月18日即合法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