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韋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 月30日之100 年度訴緝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未附理由,具狀提起上訴,依前述規定,本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