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英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所為之101 年度審訴字第293 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4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英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 293號為判決後,已在101 年5 月7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期間應於101 年 5月17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即被告遲至101 年5 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亦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憑,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