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卓峻羽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847 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卓峻羽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卓峻羽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在90年3 月9 日釋放出所,並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0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在92年8 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30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簡稱板橋地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1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