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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游紅桃蘇昌澤潘怡華

原告
趙焜耀
被告
蘇德傳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100 年度審易字第26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2649號被告被訴贓物案件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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