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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16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16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水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調偵字第681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水金因不滿其所有土地上違建圍牆遭拆除,懷疑係陳念慈檢舉,於100 年11月18日下午3 時30分許,林水金前往八德市○○街56巷21號大忠里里長辦公室,與陳念慈起口角爭執,林水金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此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朝陳念慈辦公桌上吐口水,足以貶抑陳念慈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林水金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人陳念慈以言詞及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1 年8月1 日訊問筆錄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1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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