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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6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葉乃瑋黃美綾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奐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奐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矚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5 年4月13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位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將該刑事判決寄存送達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分駐所,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5 年4 月18日、同年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寶貴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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