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9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禹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自幼為外祖父扶養,與外祖父感情深厚,因聞及外祖父現已癌症末期,心中焦急萬分,冀盼得以停止羈押以便探視外祖父,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於101 年10月30日由本院諭知羈押在案,然本院已於101 年12月7 日審理程序諭知被告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於提供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猶為本件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