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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91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9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禹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自幼為外祖父扶養,與外祖父感情深厚,因聞及外祖父現已癌症末期,心中焦急萬分,冀盼得以停止羈押以便探視外祖父,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於101 年10月30日由本院諭知羈押在案,然本院已於101 年12月7 日審理程序諭知被告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於提供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猶為本件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9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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