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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許曉微廖珮伶陳佳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黃啟昌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湯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8 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126 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黃啟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啟昌對本院民國101 年8 月8 日101年度訴字第126 號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陳佳宏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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