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藍智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 月27 日101 年度訴字第344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智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苟未於裁定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應認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藍智偉因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44 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及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