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瑞合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瑞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於花蓮縣瑞穗鄉○○○路52號。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瑞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項所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裁定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案雖經本院審結,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然本院之判決並非終局判決,被告是否涉有檢察官所訴罪名,其結果如何尚不可確知,是先前羈押原因猶存,惟若以具保併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後,亦可達確保其於嗣後如期到庭、執行之目的,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之,本件應准予被告提出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保全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併諭知被告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之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