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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潘怡華商啟泰陳柏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饒君祥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8 月15日101 年度訴字第89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饒君祥於102 年8 月26日就本院102 年8 月15日之101 年度訴字第895 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2 年9 月2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黎光華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嗣於102 年9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饒君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上揭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詎上訴人饒君祥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柏宇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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