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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58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翁毓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5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憬霖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憬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關於「100 年3 月」之記載,更正為「100 年1 月」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任意侵占他人之車輛,顯見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採,惟犯後坦承犯行,兼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58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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