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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為平李佳靜姚葦嵐

原告
蘇恩慧
被告
姚胤宸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即本院101 年度壢簡字第14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姚葦嵐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