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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游紅桃黃翊哲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斯維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斯維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拾伍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斯維因肇事遺棄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 條之 4之肇事遺棄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3 月6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後,已於101 年5 月15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1 份在卷可稽,爰自101 年5 月15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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