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斯維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斯維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拾伍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斯維因肇事遺棄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 條之 4之肇事遺棄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3 月6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後,已於101 年5 月15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1 份在卷可稽,爰自101 年5 月15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