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21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伯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3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5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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