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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4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34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峻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峻銘與王緯柏(民國82年6 月生,另案偵辦)、少年戴○○(82年9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為朋友關係,竟受王緯柏之教唆,與戴○○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20時30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街與仁和三街路口處,分別以手持木棍、木條或腳踢之方式,共同毆打潘政文,致其受有左側尺骨骨折、肢體多處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審理中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潘政文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101 年5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4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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