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3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峻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峻銘與王緯柏(民國82年6 月生,另案偵辦)、少年戴○○(82年9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為朋友關係,竟受王緯柏之教唆,與戴○○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20時30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街與仁和三街路口處,分別以手持木棍、木條或腳踢之方式,共同毆打潘政文,致其受有左側尺骨骨折、肢體多處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審理中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潘政文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101 年5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