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琇霞
具 保 人 黃志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黃志男,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 元, 由具保人黃志男繳交現金後,已將被告彭琇霞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