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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游紅桃劉淑玲楊迺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琇霞

具 保 人 黃志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黃志男,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 元, 由具保人黃志男繳交現金後,已將被告彭琇霞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迺伶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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