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衍平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第2589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6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李衍平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李衍平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8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23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分別以88年度毒聲字第7283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以89年度毒聲字第3679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在90年2 月11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1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89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22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於90年間,因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交訴緝字第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8 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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