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5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坤瑞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667 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6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坤瑞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肆公克)、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肆公克)、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坤瑞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3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2年7 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76 號、第1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6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㈡於93年間,因槍砲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200,000 元,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