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38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謝進發
- 被告
- 陳玉婷
上列聲請人因侮辱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538 號),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玉婷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9 月 3日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5 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