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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38號

侮辱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徐培元張少威溫宗玲

聲請人
即告訴人
謝進發
被告
陳玉婷

上列聲請人因侮辱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538 號),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玉婷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9 月 3日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5 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溫宗玲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侮辱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