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16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水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調偵字第681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水金因不滿其所有土地上違建圍牆遭拆除,懷疑係陳念慈檢舉,於100 年11月18日下午3 時30分許,林水金前往八德市○○街56巷21號大忠里里長辦公室,與陳念慈起口角爭執,林水金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此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朝陳念慈辦公桌上吐口水,足以貶抑陳念慈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林水金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人陳念慈以言詞及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1 年8月1 日訊問筆錄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