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金章
居桃園縣楊梅郵局第80號信箱(送達處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9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87號
居桃園縣楊梅郵局第80號信箱(送達處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9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