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黃正齊
具 保 人 黃守珫原名黃黴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守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正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黃守珫(原名黃黴惠)繳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30,000元保證,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確定。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位在桃園縣龜山鄉○○○路201 巷15弄10號住處,通知受刑人於101 年1 月5 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上開傳票均經受刑人之同居人即其父親黃樹雄收受以為送達,並曾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聲請人於101 年1 月11日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前揭住處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 年5 月25日發佈通緝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出具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 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按。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