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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5574號

準抗告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蕭世昌王詩銘商啟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557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致廷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6號),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2月15日值日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受命法官所為關於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聲請期間為5 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第409 條至第414 條之規定,於本條規定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同法第418 條第2 項亦有明文。基此,本件聲請人雖誤為抗告,惟依前述規定,應視為已有聲請,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工作關係搬離戶籍地,戶籍地僅有不識字之外公、外婆,所以聲請人並未看到傳票;而居住地新北市三民路之管區員警雖有上門找過聲請人之父母,並說明法院傳票乙事,但經聲請人之父電話聯絡管區員警後,管區員警稱該案件已經撤訴,所以聲請人並未理會;倘聲請人有逃亡之虞,理應於員警臨檢時閃避,而非配合臨檢,故聲請人並無逃亡之意圖,爰具狀聲請撤銷原羈押處分云云。

三、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而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而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實施人身強制處分權,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執行及人權保障。

四、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移審至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54號),審理期間因聲請人多次無故未到,迭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後通緝,嗣聲請人於101 年12月15日經通緝到案,由本院值日法官訊問後,認聲請人涉刑法第225 條第1 項乘機性交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實,為保全本案追訴、審判及執行,已於同日當庭諭命聲請人羈押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屬實。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涉乘機性交之犯罪事實,聲請人雖矢口否認犯行,惟有被害人指訴、證人李鈞豪、洪○翎證述、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為證,足認聲請人犯嫌確係重大,再依卷內傳拘被告情形以觀,聲請人自承曾經員警通知有法院傳票事宜,足認聲請人知悉通知開庭事宜,雖聲請人辯稱:管區員警告知已撤訴云云,惟查乘機性交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豈有因撤回告訴即無須到場應訊之理?況管區派出所僅係代為留存法院通知書之機關,並非處理聲請人訴訟之司法機關,豈有告知聲請人已撤回告訴之理?聲請人所辯尚不足採。是以聲請人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法定羈押要件,再參酌聲請人涉犯乘機性交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民眾安全甚鉅,本件原處分法官依訴訟進行之程度及上開卷證資料,審酌聲請人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經與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聲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聲請人予以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亦無違比例原則。

五、綜上,原處分認聲請人涉犯乘機性交罪嫌,嫌疑重大,復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經核尚無不合,聲請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3 項、第4 項、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蕭 世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王 詩 銘

法 官 商 啟 泰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557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準抗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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