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騰毅原名詹建發.
- 選任辯護人
- 周威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騰毅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詹騰毅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業經本院判處徒刑在案,足認其犯嫌重大,涉犯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因販賣、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在案,審酌被告於偵查、審理中一再否認犯行,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應認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現已提起上訴在案,判決仍未確定,為保全將來審判及執行起見,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權衡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羈押被告所侵害之人身自由,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從而,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另因本件被告業已詰問相關證人,應無勾串證人之虞,被告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