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翔天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翔天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業於101 年8 月23日宣判,被告李翔天經本院認定成立加重強盜罪,並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該判決雖尚未確定,然被告李翔天並無固定之居所,衡諸人性,面對如此重刑之來臨,自足認被告李翔天應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無從確保日後刑罰之執行,是原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9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