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鄭吉雄許菁樺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正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具 保 人 陳忠延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41、3787、4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忠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何正道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陳忠延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何正道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1 年5 月25日上午10時15分、101年10月12日上午9時30分到庭接受審判,竟均無故不到庭,另本院於101 年7 月20日傳喚具保人陳忠延亦未到庭,另被告經本院拘提無著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報告書等件可按(見100 年度偵字第1141號卷第128 頁反面、本院卷第49至51、60至62、70、84、146 至148 、150至161 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丁俞尹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