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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潘怡華許婉芳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4號

上訴人
被告
藍智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 月27 日101 年度訴字第344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智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苟未於裁定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應認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藍智偉因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44 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及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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