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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鄭吉雄陳振嘉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0號

反 訴 人 邵蔡昇

反訴被告
羅婉寧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反訴人提起反訴(100 年度偵字第153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反訴、自訴均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之規定,此有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第339 條、第34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338 條亦定有明文,然公訴程序中並無準用自訴程序得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於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三、經查:本件反訴人邵蔡昇對羅婉寧提起反訴,有反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公訴程序中並無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反訴人提起本件反訴之起訴程序顯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9 條、第343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丁俞尹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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