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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1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劉淑玲楊祐庭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嘉宏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40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嘉宏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401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該判決於106年4 月26日送達被告現住地「桃園市○○區○○○街0 號」,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本人,而將該判決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陳恒君收受,有本院之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01 號卷十八第190 頁),是本案上訴之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加計在途期間1 日,原計至106 年5 月7 日(星期日),因該日為休息日,則至106 年5 月8 日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惟被告遲至106 年5 月9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本院收受刑事上訴狀之收發日期戳記可稽,其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逾期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可補正,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